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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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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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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閃離雙方爭彩禮 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7 點擊數:14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是閃婚閃離的現象在現代生活中卻越來越多,使年輕的“閃婚族”變成了“離婚族”,由此帶來的彩禮返還糾紛也隨之增加。12月9日上午,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傾情調解了一起返還彩禮案件。原、被告達成協議,由被告李麗返還王軍彩禮4萬元。
眾里尋他千百度,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有時,愛情就來得那么快。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32歲的單身男子王軍在媒人的介紹下,與28歲的李麗認識,并開始正式交往。
兩個月后兩人覺得彼此年紀都不小了,雙方家人也催的緊,于是在王軍家給予了10萬余元的彩禮后,兩人就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
熟料,結婚一周內,王軍和李麗就開始因為各種小事爭吵,雙方的話題也常常談不到一起,溝通自然堵塞,進而雙方開始無休止吵架。
結婚一周后,李麗就負氣離家出走,一直未曾回家。王軍感到無奈之余,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法院判決李麗返還彩禮。
“為了娶她,我們花費了10多萬元,都是家人向親戚朋友借的,我家現在為此生活困難,舉步維艱。她得把錢還給我。”王軍地說道。
“我們都結婚了,彩禮是訂婚的錢,結婚后就不用退了的。”
接到案件的主辦法官在了解到案件事實和雙方的分歧后,迅速開始對雙方進行調解。
在法官耐心的調解和說服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女方李麗返還男方王軍彩禮錢4萬元,并且當庭結清。
【法官說法】
“彩禮在我國民間婚俗中由來已久,也是結婚過程中家庭的一項重大開支。對于持續時間較短的婚姻而言,彩禮的返還問題有法可依。”主審法官說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夫妻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短暫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很快女方就以感情不和為由離家出走,導致離婚。這種情況下,無論判決返還全部彩禮或無須返還彩禮都不一定合適。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返還彩禮的問題,應當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所列的幾個參考條件,還可以把以下因素作為判決的考量依據:(一)彩禮的實際用途;(二)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三)離婚的具體原因和雙方的過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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