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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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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如何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73
為了更有效地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除了對重婚甲乙命令金之外,針對目前我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包二奶”、“包二爺”、實施納妾等現象,修正的《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如何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見騎游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在主題上必須是有配偶者與環外異性之間的同居,這是與未婚同居的抓喲去唄;而是民憤上不以夫妻名義,這是與事實重婚的主要界限;三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是與通奸、一夜情等行為的主要區分。雖然司法解釋已經基本劃分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標準,但仍存在不確定的地方,如“持續”的時間標準是多久,“穩定”的判斷標準如何確定等,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個案的具體情形,以一般人的標準去酌定,
目前,我們對同居關系在觀念及認知程度方面,較之以往已有所變化。最高院1989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為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可見當時的表述方式是“非法同居”。而根據2001年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已經將“非法”二字刪除,改稱為“同居關系”。隨著審判實踐的發展、社會生活的變化,人們對這一現象的看法和態度逐漸轉變。對待同居關系這一問題上,從以前的一概否認和譴責并認為應予以干預,發展到現在更多人認為該行為發生在當事人私人空間領域,可在某種程度上給予一定的自由旋著圈,減少對當事人的干預。此類案件中當時男人起訴后有要求撤訴的不在少數,有人認為,以往任命法院在此類糾紛中不準許當事人撤訴而一律判決解除的做法并不妥當。因為同居的生活狀態是當事人自愿的行為選擇,而非法院的判決所能強控。若人民法院置當事人意愿于不顧,判決其必須解除同居關系,當事人如不履行判決二仍然共同生活,則會產和那個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受到損害的后果。
可見,同居關系經歷了一個從“非法同居關系”到“同居關系”這種表述上的變化。著反映出對法律是否一定要干預當事人此項生活狀態的選擇權問題上的細微變化。《婚姻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婚男女在要求共同生活,是其在自己意愿的支配下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不鼓勵,但也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解除與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則鈴鐺別論,是被修改的《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與一般未婚同居等不被《婚姻法》禁止的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同,甚至可以作為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失賠償的法定理由。因此,這種嚴重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現象,理應受到法律制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系,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因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審判實踐中,對同居關系本身產生糾紛的處理和對因這種同居關系導致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持不同態度和做法。離婚是一個復合之訴,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若當事人提出關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請求的,通常會一并審理。審理同居關系案件,其實主要就是對同居關系期間形成的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問題的審理。拋開同居關系不談,作為普通的民事案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會受理當事人的此類請求并依法公開審理。因此,當事人對于同居關系導致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爭議,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審理即可。《若干意見》第8條至第12條中,對人民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財產如何分割、債權債務關系如何處理以及子女撫養問題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些司法解釋的內容處理在用于表述上“非法”二字已經被新的司法解釋刪除外,其余內容如果與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沒有抵觸的,仍然可以繼續使用。比如,在處理財產分割時,應當依據照顧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則,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對統計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為至于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基于一次性的經濟幫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