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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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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財落“外人”手 同居財產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6-25 點擊數:28
“百善孝為先”。孝在我國自古以來被列為百善之首,足見我國傳統文化中對孝的重視。在社會現實中,在對孝的具體履行中,兒媳對公婆的孝敬又被列為家庭倫理道德的重中之重。在現階段,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不少地方的“道德標兵”和“孝星”評選中,總少不了兒媳的身影。不僅僅是兒媳,女婿在對岳父母的孝敬上也可抵“半個兒”,老人對自己的兒子可能指使不動,但要求女婿干點事,女婿可能忙不迭。然而,兒媳和女婿的權利在我國的家庭法律中卻極少體現,甚至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因為他們屬于沒有血緣關系的“外人”。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里,是不包括兒媳和女婿的,有時候,這種規定與權利義務一致的法律原則嚴重不符,于情于理似乎也說不過去。為此,我國繼承法對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放了一個口子: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可以繼承,但同時為此做了嚴格限制,設定了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喪偶;二是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才享有繼承權。 一般情況下,在法律上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但在實際生活中又往往對公婆和岳父母的遺產享有實際的占有、使用、受益甚至是處分的各項權利。而這些權利的性質已不再是繼承權問題,而是婚姻法上的夫妻財產共有權的行使。亦即基于配偶一方的繼承權發生后所產生的各項財產權利。如果不了解這一點,就會在生活中產生爭執,形成矛盾。前不久,在德州某地就發生了一起在離婚過程中對岳母遺產的繼承分割糾紛。 女青年小于出身單親家庭,父母在她5歲的時候就離婚了。小于的母親一人撫養她長大并操持著小于在2008年和小季結婚。小于的母親在女兒婚后,認為終于可以有自己的生活了,開始積極參加各種社會活動。2009年10月,小于的母親在和一幫姐妹參加活動回家的路上,不幸遇到車禍受傷,被送到醫院后不治身亡。小于的母親名下有一套住房,價值有60多萬以及不多的存款,另外還有肇事車輛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小于和小季都屬于80后,由于不能很好處理家庭關系,兩人時常發生矛盾,及至2010年8月份,兩人提到了離婚。由于兩人彼此厭倦,離婚倒也沒有什么大的爭議,但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分歧巨大。小季提出了對小于母親名下的、價值60多萬元的房產進行分割。最讓小于不能理解的是,連母親用生命換來的死亡賠償金,小季也提出了作為共有財產分割的主張。小于認為小季真是貪得無厭。 就小于母親名下的房屋繼承,以及小于母親因車禍死亡所得到的死亡賠償金的接受主體來說,只有小于一人有資格,小季沒有權利繼承小于母親遺產。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小季作為小于母親的女婿,不具有繼承岳母的遺產的法定條件。對小于母親去世的死亡補償金,小季也沒有權利獲得。因為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的近親屬的,小季作為小于母親的女婿,雖然在人們的一般理解上,也是近親屬的范疇,但卻不是法律認可并調整的親屬關系。在我國,法律所調整的家庭、親屬關系只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的關系幾種。因而小季不能作為小季母親的親屬來接受死亡賠償金。正是從這個角度來說,小于的認識和說法是正確的。 然而,小季的主張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小于和小季現在屬于夫妻關系,在小于和小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于的母親意外去世。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就包括繼承、接受贈與等所得到的財產。這樣說來,小于在一人接受了母親的遺產后,小季也就幾乎是同時擁有了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成為小于和小季的共同財產。至于小于母親的死亡賠償金,也是同樣的道理,小季也是財產的共有人。現如今小季基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規定要求分割共有財產,也是于法有據,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 在明白了以上的法律規定后,小于也只能無奈的被迫接受。但她同時提出:房子實際上還不屬于自己的,作為房子所有權歸屬的法律憑證——— 房產證,依然是母親的名字,可以說現在仍然還是母親的房子,小季當然就無權享有分割的權利。對于小于的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不錯,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但是,如果房產登記證上所有人已經死亡,其財產所有權資格就自然喪失。換言之,她不再是房子的法定所有人了。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亦即民事主體的資格,從出生到死亡終生享有,隨著小于母親的死亡,其母親的民事主體資格也就不存在了。另外,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在小于母親死亡的那一刻起,繼承就發生了,屬于小于母親的財產就發生轉移了。至于何時分割遺產,如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那是另外的問題。因而對于因為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如果小于的母親沒有遺囑,沒有其他的法定繼承人,該房產就應該屬于小于一個人來繼承。繼承發生后,作為夫妻一方的小季就當然的屬于房產共有人。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經常會產生同居財產分割等同居糾紛。同居糾紛欄目介紹了同居糾紛解決時常用的法律知識,希望對需要的朋友們有所幫助。同居中的同居財產分割一直是同居糾紛的焦點,處理同居糾紛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同居糾紛欄目詳細介紹了同居糾紛的法律知識,另外還有離婚程序和離婚手續辦理等相關內容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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