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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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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男子和小姨子同居18年 鬧矛盾上法院“分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79
妻子病逝后小姨子十分照顧,兩情相悅,男子和小姨子王某同居生活。不過在男子和小姨子同居了18年后,終因性格不合,矛盾頻生,起訴至法院和小姨子王梅“分手”。
1995年初李某的妻子王某麗因患病死亡,留下了年幼的兒女,小姨子王某看見姐夫在外辛苦奔波,就到其家照顧孩子,后來二人真心相愛便開始,李某開始和小姨子同居生活。1996年二人育有一個共同的女兒,進行男主外,女主內的幸福生活。
不過李某和小姨子同居后,近幾年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王某抱怨李某經常賭博,不顧家庭,李某認為王某無理取鬧,二人感情走向破裂。
法院查明,李某和小姨子同居18年,二人并沒有取得合法的婚姻登記,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了房子和店面一間,欠有債務十余萬元。共同生育的女兒已年滿16周歲并能獨立生活。
經法官的調解,李某和小姨子同居18年后上法院要“分手”,雙方最后決定各奔東西,達成協議:一、房子和店面歸李某所有。二、李某支付王梅5.5萬元。三、各自的債務自行承擔。
特別提示:同居關系不收法律保護
如在1994年4月4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與登記婚姻關系合并計算婚姻存續時間。
如同居時雙方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則屬于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現在已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可以補辦婚姻登記。
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同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應認定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可自行解除同居關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雙方可協商處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