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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臺遺產繼承公證辦案指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03 點擊數:19
一,辦理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繼承公證,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臺灣的遺產(動產和不動產),需公證處出具親屬關系公證書,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統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
b.繼承人已死亡的,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
c.對于在臺灣或在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一般在公證書中不列入。
d.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后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
e.公證書中一般會寫明被繼承人父母姓名。只有在確因年代久遠,查不清被繼承人父母姓名的情況下,才會在公證書中不寫其父母姓名,只寫其父母死亡。
f.大陸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親屬關系證明應當向一個公證處統一辦理。
g.對于公證書中的人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與臺灣戶籍謄本記載不符的情況,可由當事人發表書面聲明,聲明書中應寫明原公證書(編號)的內容真實以及與戶籍謄本不一致的原因,再由公證處證明聲明書上當事人簽名蓋章屬實,但一般公證處不出具實體性公證書。
二,辦理委托代辦遺產繼承公證,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
b.委托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臺親友辦理的,委托書按一般委托書格式出具。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公證處一般出會根據要求,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并另紙公證委托人的簽字蓋章屬實。
三,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辦,委托他人申辦的應有委托書并說明不能親自申辦的理由。
四,辦理繼承在臺遺產,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供被繼承人臺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等。
五,繼承在臺遺產的公證書,一般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臺灣各級法院上訴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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