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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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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權公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7-07 點擊數:13
涉外繼承權公證
涉外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繼承中具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法定繼承人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的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原戶籍所在地街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起死亡證明親屬關系關系證明;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涉外繼承權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至6項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提交域外被繼承人遺囑書的,該遺囑書須經我國駐使、領館認證;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涉外繼承權公證的注意事項
(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并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