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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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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國涉外法定繼承適用準據法的概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9
在涉外法定繼承中,準據法的確定是解決涉外繼承案件的關鍵。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法定繼承準據法的確定主要規定在《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所住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適用準據法的使用順序上,如果簽訂條約、協定的,依照條約、協定辦理,如果兩者之間沒有簽訂任何處理繼承問題的條約、協定,則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沖突原則處理。同時,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在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上僅僅規定了有限的四種涉外繼承的情況,這種規定很不周嚴,沒有辦法調整更多更復雜的涉外繼承關系。此外,《繼承法》的規定沒有明確適用被繼承人的哪一個住所地法。這樣,在被繼承人住所發生變化或有幾個住所同時存在時,則無法直接確定準據法。與之相比,1986頒布的《民法通則》更加周嚴而明確,《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它不僅概括了各種涉外遺產法定繼承的情況,而且由于有“死亡時”來限定住所地這個連結點,就使得準據法的確定更為明確。
《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都表明中國的涉外法定繼承采用的是區別制。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同樣采用了“區別制”原則,《示范法》第141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示范法》基本上延續《民法通則》第149條的規定,只是在動產繼承的法律適用上增加了一個連結點“慣常居所地”,這也是屬人法連結點的一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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