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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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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繼承適用“同一制”還是“區別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6 點擊數:36
由于受歷史、文化乃至民族的習俗等因素的影響,各國的繼承法律制度可以說是千差萬別。隨著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起草進程的推進,對于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如中國人繼承位于外國的遺產、外國人繼承位于中國的遺產等。由于各國在繼承主體、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問題上的規定不同,就會產生法律適用的沖突),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改變現有立法的“區別制”模式,采納“同一制”(又稱“分割制”和“單一制”)模式。
事實上,“同一制”和“區別制”是國內外學術界和不同國家立法中歷來的兩種主張。“區別制”是將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通常為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或者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這種做法以強調“屬地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同一制”則指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遺產一律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該做法主要盛行于以羅馬法中的“普通繼承”為理論基礎的大陸法系國家。
“同一制”和“區別制”究竟有哪些優缺點?在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立法中,究竟哪種制度是明智的選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召開2010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上述話題再次引發學者的激烈辯論。
甲方:在沒有相互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的國際條約安排下,一國法院就其境外遺產作出的判決要得到相關外國的承認與執行,其難度可能并不亞于在該外國法院就其境內的遺產提起繼承訴訟
乙方:實際上,在國際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法律適用因素并不是影響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必然因素。某一國家不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其理由:不會僅僅只因為案件沒有適用自己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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