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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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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妻認為夫與其他女人有曖昧關系致夫妻感情不和,夫訴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6-09 點擊數:21
原告何遺明,男,生于1962年8月13日,漢族,駕駛員,住萬州區高峰鎮吟水村5組。
被告吳繼平,女,生于1963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同原告。
原告何遺明訴被告吳繼平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冉孟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05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述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遺明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戀愛,1985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10年內夫妻關系一般。但隨著時間的延長,被告變得越來越不理解,總是無端懷疑我,經常與我爭吵,特別是2004年7月13日,我出車禍受傷住院,被告不僅不陪護我,反而與我爭吵,我出院后,被告不關心我,反而將我鎖在屋內近1個月,我與被告已分居數月,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訴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吳繼平辯稱:我與原告婚前關系還可以,婚后關系也一直都好,2004年7月13日,原告出車禍受傷住院,我一直在護理他。他跟一個女人關系好,那個女人要求原告與我離婚,我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1985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榍瓣P系一般。1987年3月17日婚生一女孩名何小娟。2004年7月13日前,原、被告關系一般。2004年7月13日原告因車禍受傷住院。被告認為原告與其它女人有曖昧關系。原、被告有糾紛發生。出院后,原、被告仍為此事發生爭吵。雙方時有矛盾發生,原告對此事予以否認,被告也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雙方財產情況:磚房5間、家俱1套、窗式空調1臺、25英寸彩電1臺、VCD一臺、債權720元。在庭審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也不同意和好,故調解未果。同時原告也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夫妻關系完全破裂的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關系一般,婚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雙方關系尚可,只是2004年7月13日后被告認為原告與其他女人有曖昧關系,雙方關系才變得緊張起來,但這并沒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更何況在庭審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雙方多理解,多溝通,消除隔閡,消除誤會,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因此,本院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傊?,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其它訴訟費250元,合計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