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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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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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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與父親無血緣關系,男方欲否認親子關系被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143
【法律依據】
現隨著科學技術的普及,人工授精技術也慢慢的發展起來了。近年來,人工授精技術也開始在中國普及,為千千萬萬個家庭帶去了歡笑,但是由于某一些丈夫患有無精癥或者有遺傳病不宜生育等原因,故在人工授精的精子并非是來自丈夫本身,這就造成了一些倫理以及法律上的問題。根據生物學的原理,這樣人工受精的子女與父親之間是沒有血緣關系的,但是在法律上來說,是不是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呢。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對此進行直接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還是存在很多的案例。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據此,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的,不管子女是否與父親有血緣關系,就視為是夫妻雙方的子女,夫妻雙方與該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因一方或者雙方的否認而終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劉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與1978年7月結婚,婚后多年不孕,經醫院檢查,是劉某無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過熟人關系到醫院為李某實施人工授精手術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醫院,又為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手術3次。不久,李某懷孕,于1986年1月生育有一子。之后,夫妻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又長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與原告離婚。
【法院審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離婚,依照《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應當準予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一子,是夫妻雙方在未辦理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實施人工受精時,劉某均在現場,并未提出反對。不同的意見;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劉某一直視同親生子女養育,即使在夫妻發生矛盾后分居不來往時,劉某仍寄去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規定,李某與劉某子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孩子,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劉某現在否認當初同意李某做人工授精手術,并借此拒決負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15條和29條的規定,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關于“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的規定,經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見,孩子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應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預。據此,該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決:(1)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離婚;(2)孩子由原告李某撫養教育,被告劉某自1996年7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130元,至其獨立生活為止;(3)財產分割雙方無爭議,各自住處存放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律師提示你,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通過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沒有血緣關系,但只要是經過夫妻雙方同意進行仍受精所生的子女,就應當視為是其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沈輝律師認為,既然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意通過人工受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子女出生后就就應當對其負責,法律對于通過夫妻雙方同意經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也是規定《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孩子出生之后,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系也不會因為單方的否認而解除的,對于孩子的撫養義務還是存在,及時的履行撫養義務,也會給孩子帶來積極的影響,有助于孩子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