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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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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在離婚過程中死亡,她能否繼承其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22
摘要:夫妻鬧離婚,法院經審理準予離婚。丈夫不服上訴,在上訴過程中不幸遇車禍身亡,問妻子能繼承丈夫的遺產嗎?
【案情再現】
王先生與高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并于1976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現已成年獨立生活。由于雙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關系一直不和。高女士只是為了兒子有一個完整的家而勉強維持婚姻。2000年兒子大學畢業工作了,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先生離婚,夫妻財產依法分割。
法院經審理準予雙方離婚,但高女士認為一審法院在財產分割上不公正,便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王先生因車禍不幸死亡。王先生死亡后單位有一筆撫恤金、喪葬費及肇事者的死亡賠償金。高女士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分割這三項費用,王先生的父母不同意。高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件期間一方當事人提起了上訴,說明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案件還在二審程序中,而這時另一方當事人意外死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款,法院依法對高女士離婚案件裁定終結。王先生與高女士因案件終結而維持原來的婚姻關系,故高女士可以以配偶身份依法繼承王先生的財產。
律師視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在高女士離婚案中,人民法院依據以上規定,裁決高女士離婚案件終結。王先生與高女士因案件終結而維持原來的婚姻關系,因此,高女士有權以配偶身份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要求繼承王先生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