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人民法院離婚案無過錯方當事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須知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6 點擊數:30
XXX: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的規定,本院向你告知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有關事項: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3、“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成都結婚律師
4、“損害賠償”的提出: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前“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損害賠償”單獨提前訴訟。如被告同意離婚的,被告就此提出“損害賠償”的,則另行起訴,合并審理。離婚律師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如法院調解不成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XXX人民法院 成都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