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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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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登記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如何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10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離婚登記后,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財產問題重新進行處理。對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疑難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男女雙方自愿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后,離婚一年以內,一方或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財產分割洗衣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中“男女雙方離婚后”,是指通過登記離婚的方式而離婚的。在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雙方雖然也就是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但該調解協議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是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以保證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協議只經過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因此,對于確實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有必要給予司法救濟。
(2)“一年”的起算應以實際領取離婚證的次日起計算。而且“一年”是不變期間,即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符合“一年”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之,超過一年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也就是說,只有發現了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時,才可以變更或撤銷協議。當然,我們認為,如果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的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