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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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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借種生子"釀悲劇 女方單獨撫養孩子又賠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9 點擊數:46
丈夫不育,妻子“借種生子”的做法聽起來荒誕可笑,但在當今社會上卻真有發生。更可悲的是夫妻離婚后,女方不但要單獨撫養孩子,還被判支付過錯損害賠償金。6月25日,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被告李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過錯損害賠償金25000元給原告楊某。
2010年4月,楊某與李某登記結婚。李某過門生活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1日,兩人因性格不合,經法院主持調解,自愿離婚。雙方協議以親子鑒定結論來確定孩子由哪一方撫養。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所生育的兒子與楊某沒有親生血緣關系。雙方按調解協議確定孩子由李某撫養。2014年3月11日,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支付過錯賠償金41586.0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原是夫妻關系,夫妻雙方本應互相忠實,相互尊重。但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與他人同居借種生育孩子,其存在過錯,無過錯方的原告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被告辯稱原告同意其與他人同居借種生育孩子,僅作了自己的陳述,而沒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證據相佐證,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還辯稱在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沒有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用,由于該辯稱有違情理,并且孩子出生醫療票據在原告手上,可以證明原告對孩子支付了一定的撫養費用,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根據具體情況,被告所生育的孩子在原告處生活約16個月,原告在客觀上對孩子付出一定程度的撫養費用,故損害賠償金應酌定25000元為宜,其中精神撫慰金15000元,物質賠償金10000元。原告請求過高部分的賠償金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過錯損害賠償金25000元給原告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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