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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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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宣告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9
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無效,當事人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關系不得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夫妻財產制所調整的是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以有效婚姻當事人特定的配偶身份關系為前提的,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沒有這樣的身份關系,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不能按夫妻財產制處理。
無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無效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推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主張歸個人所有的,應承擔證明責任,如有證據證明為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按民法通則有關一般共有財產的規定合理分割,并應當照顧無過錯方。這里所謂的“無過錯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且善意相信登記成立的婚姻有效的一方。這體現了對善意當事人財產利益的保護。
在審理因重婚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時,應注意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