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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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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將少分或不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1 點擊數:31
【基本情況】
余某海與余某枝于2011年12月離婚,但沒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2年余某海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和農用車一輛。被告余某枝答辯稱,原告在訴訟期間轉賣了夫妻共有的玻璃鋪中的貨物,共4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的共有房產屬于按揭房,估價為48萬元。農用車雙方都同意折價五千元。玻璃鋪中有監控錄像,雖然無法體現貨物的品名、數量情況,無法認定價格總和,但可以反映基本事實,且原告也有承認銷售了13000元存貨,可以印證原告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故對共同財產以原告少分的原則,原告以40%予以分配;被告以60%予以分配。鑒于訟爭房產登記在余某枝名下,且該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車輛由被告掌管,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余某海與被告余某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套房一套及農用車一輛歸被告余某枝所有,房屋按揭款由其繼續支付;余某枝給付原告余某海應得的財產份額19萬余元。
【法官提醒】
離婚訴訟時,要保持夫妻共同財產的現狀,擅自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將承擔夫妻財產分割中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