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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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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歸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34
【基本案情】
張某和妻子唐某雙方于2008年3月結婚。 2008年12月8日雙方經協商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張某撫養,唐某不支付撫養費,可每星期天看望孩子,張某不得阻攔;房屋歸唐某所有;存款7萬元歸張某所有;離婚前沒有債務。
離婚后,唐某經打聽得知在張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截至2008年12月余額已經有4.3萬元,唐某認為該款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按“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應該歸唐某所有,于是就要求張某支付,張某不同意。唐某隨向當地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張某于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將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4.3萬元支付原告唐某。
宣判后,被告張某不服,其上訴理由是:上訴人對住房公積金不能實際占有,而是由有關門統一管理,故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法院判決】
渭南市法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雙方當事人訴爭的住房公積金系上訴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按《婚姻法》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當事人離婚協議,該部分住房公積金應歸被上訴人所有。住房公積金雖然在上訴人名下,但此款由有關部門統一管理,其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限制,故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張某將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被上訴人欠妥。上訴人可以給予被上訴人同等金額的經濟補償,上訴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歸上訴人所有。據此,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作出終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張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被上訴人唐某4.3萬元的經濟補償。
【律師評析】
所謂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由于一直以來對夫妻住房公積金的歸屬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可見,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