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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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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我”要如何才能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1-06 點擊數:39
【案情介紹】
張女士和王先生相識一年后結婚,然結婚后兩年內,張女士一直沒有懷孕后雙方到醫院檢查才知,原來是張女士的身體的問題,但張女士卻拒絕治療。王先生遂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后在法官調解下,王先生還是給了妻子一次機會,希望能有所改變。但妻子并沒有履行調解時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最后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后日前,李某再次將妻子告上法院訴請離婚,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成都離婚律師評析】
就離婚的法定理由而言,是要確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經調解無效的,則準予離婚。具體的條文有以下: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所以,在能確切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是會判決雙方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