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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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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可以采取兩種方式成功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2-03 點擊數:131
【真實案例】
1983年,經媒人介紹,女子劉某與男子莫某相識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為了養家糊口,兩人婚后一起來到外地創業。打拼多年,兩人的事業小有起步,并育有兩個女兒。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因經營不善,兩人才剛有所起步的事業于2001年宣告破產。2003年3月24日,事業破產兩年后,莫某離開順德離開妻兒,和家人斷絕了所有聯系,雖經家人多方尋找,仍是毫無音訊。十余年來,劉某靠著打工掙錢養育兩個孩子,贍養家中老人,盡到一個做妻子做母親做兒媳的責任。而莫某十余年來未與家人有過任何聯系,未盡到丈夫的責任,也未盡到撫育兒女和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于是,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莫某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莫某因為事業不順而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長達十一年之久,這十一年以來,被告與原告劉某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也未盡到為人父親和為人兒子的家庭責任和義務,與原告及其家人沒有任何聯系,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法院遂判決準予二人離婚。
【律師點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丈夫因為創業失敗,十年音訊全無,妻子劉女士可以采用兩種方式解除夫妻關系。
第一,向原告所在地管轄范圍內的基層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下落不明年滿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應當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是一年,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宣告死亡,夫妻關系終止。“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從音訊全無之次日開始計算。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第二,丈夫離開居住地而音訊全無,應當在原告所在地管轄范圍內的解除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依據《婚姻法》的明確規定,判決離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外出10多年,從未與家里人聯系,不照顧自己的父母,也不照顧自己的孩子,將一切的重擔都給予了妻子,也從不關心的妻子身心健康,如果不是因為沒有感情了,誰會做事這么的決絕,最終法院通過劉女士遞交的相關證據,準許劉女士與丈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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