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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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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院判離婚 男方因家庭暴力賠償女方2萬元精神損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5 點擊數:32
男方起訴女方離婚,女方同意,但系因丈夫家暴,提出精神索賠6萬元。昨天上午,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存在家暴,準許二人離婚,男方需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洋先生與介女士于200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結婚后,因雙方經常發生沖突,洋先生將介女士告上法院,起訴離婚。
洋先生稱,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兩人因性格分歧和認識不同產生矛盾,曾多次發生沖突。如今雙方感情已破裂,且無共同生活的可能,請求法院判令離婚。
洋先生的妻子也同意離婚。但她表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洋先生經常對她實施家暴所致。“此前,我還想盡力挽回這段婚姻,但他沒有任何悔改的跡象,反而變本加厲,所以我也不想把婚姻持續下去了。”介女士說,丈夫性格暴躁,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動手打她。其中有據可查的有三次,兩次她到醫院接受治療,還有一次她報了警。
介女士認為,丈夫在婚內多次毆打她的行為對她的身心造成了較大傷害,已構成家庭暴力,因此要求洋先生因家庭暴力的過錯賠償她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當以夫妻感情為基礎?,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法院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均主張無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本院分割,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根據雙方的庭審陳述并結合被告提交的病歷、處方等證據,法院認為,原告曾于婚內數次對被告實施毆打行為,給被告的身心造成一定傷害,已構成家庭暴力,被告有權請求精神賠償。據此,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洋先生賠償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