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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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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軍人一方的同意并非判決離婚的必要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59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非軍人)與被告鄭某(現役軍人)于1994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1995年2月登記結婚,1997年月13日生育一女。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較差,婚后因性格脾氣不和,經常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1997年9月至12月左右,李某與鄭某分居生活。之后由于鄭某主動要求和好,雙方又一起共同生活。后又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及鄭某在某管理學院注銷學習,雙方于2000年7月至今分居生活。2000年7月李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某繼承人民發端要求離婚,因鄭某堅持不同意離婚并表示愿與李某和好,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而后,鄭某雖曾用不同的方式表示和好,但是雙方感情仍未得到緩和與改善,女兒跟隨李某生活至今。李某2001年5月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鄭某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人事時間補償的情況下即登記結婚,應屬感情解除較差,婚后,因雙方性格脾氣有一定差異,對待生活中出現的問題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辦法,而出現矛盾和分歧后,雙方又不能冷靜的妥善處理,致使婚后時間不長就有分居生活的經理。雙方后來雖經努力趨于和好,但由于雙方仍然均從自己的個性和觀點出發對待生活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致使雙方由隔閡到感情的淡漠,由雙方二次分居到夫妻感情產生危機,導致原告訴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肅然法院最終因被告系軍人且其希望與原告和好不同意離婚,而判決不準雙方離婚。但雙方在此后,并沒有因被告的希望和一定的努力而使夫妻雙方感情得到實質性改善。而事實上雙方卻分居生活至今,且夫妻雙方感情亦沒有重歸于好的跡象和可能,應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鑒于此,法院如果因被告系軍人不同意離婚,而依《婚姻法》上某個條款再次簡單地判決雙方不準離婚,醬油失法律公平與正義的本質,且僅用這種判決維持雙方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它將失去婚姻的本義,并有可能由此進一步眼花成婚姻的悲劇,故本院在請求部隊機關做好軍人一方思想工作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和民事政策判決解除雙方已失去父親感情基礎的婚姻關系。據此,法院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鄭某離婚,并對女兒的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了處理。一審法院判決后,鄭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勝利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點評】
從本案判決結果看,一、二審法院較好地協調了“須得軍人同意”與“感情確已破裂”的關系,適當地運用了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精良調解和好貨判決不準離婚。妒忌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級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法院在此類訴訟中應當注意如何在保護你婚姻自由和維護國家國防利益,維護現役軍人婚姻家庭之間尋求平衡。此案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判例釋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