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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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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為復員軍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6 點擊數:39
【案情簡介】
趙軍于2001年應征入伍,駐扎在北京軍區,當時趙軍20周歲。服役期間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外出打工的李麗。二人于2004年登記結婚。由于趙軍在部隊期間因執行任務受傷,造成輕度傷殘,部隊給予其8萬元的補助金。2010年,趙軍復員與李麗一起回到老家生活,部隊一次性發放15萬的復員費。
兩年之后,趙軍與李麗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但雙方關于財產分配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請求進行財產分割。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事人離婚時財產狀況如下:李麗名下有一套市價約60萬的房屋,購買時間為2006年;趙軍復員時15萬復員費以及8萬元的傷殘補助金。法院認為,李麗名下房屋購買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8萬元傷殘補助金系趙軍人身受傷所得,屬其個人財產。而15萬元的復員費,則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進行分割。因而判決:
李麗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支付趙軍三十萬元的房屋補償金;
8萬元傷殘補助金歸趙軍所有;
李麗取得復員費15000元,其余部分仍歸趙軍個人所有。
【案例評析】
本案中,訴爭房屋系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沒有異議。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趙軍雖復員,但8萬元傷殘補助金系其在部隊時受傷所得,因此屬于趙軍個人財產。那么,趙軍與李麗關于復員費的分配是如何計算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根據上述規定:15萬元復員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為:150000元/(70歲—趙軍入伍時20周歲)*8年(二人婚姻年限為2004年—2012年)=24000元。然后將24000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按照該計算方法,李麗可以得到12000元,但法院考慮到對婦女利益適當照顧,判決趙軍從復員費中支付其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