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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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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29
近年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價值追求也在急劇變化,而由此引發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動蕩,不僅體現在非軍婚家庭,也體現在軍婚家庭。針對新形勢下軍人離婚案件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軍人離婚案件時應著重把握好以下三個問題。
準確適用軍婚特別保護條款
軍人離婚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的最大不同,是會涉及到軍婚特別保護條款的適用問題。即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從適用的主體上看,這里的“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因此,不包括以下人員:文職人員、在軍隊工作的職員和工人、軍隊非現役公勤人員、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退役軍人、預備役軍官、士兵。
從軍人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看,軍人向非軍人提起的離婚案件、雙軍人離婚案件、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離婚案件,都不適用“須得軍人同意”條款。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證明責任在于軍人的配偶一方,如果其不能舉證或其舉證不能被認定的,不能認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應下大力通過調解方式結案
“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工作原則,對于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適用這一工作原則對于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具有特別的意義。一方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另一方面,軍人離婚案件不僅涉及到家庭這個社會細胞的穩定,更涉及到國防和軍隊建設。
因此,要針對雙方感情危機的原因特點,把調解貫穿于離婚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如審前調解、審中調解和審后調解。為了加大調解力度,還可以邀請軍人所在部隊領導和軍人的配偶所在單位領導一起參與調解,耐心細致地共同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尚未完全破裂,則應盡力調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應改為進行離婚調解。對于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準予離婚的問題,可以依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2款規定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依法處理好特有財產的分割
軍人離婚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還有一個不同,就是在離婚后會涉及到軍人特有財產的分割問題。這些特有財產包括: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殘疾撫恤金、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軍人復員、轉業時所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轉業費和退役金等。此外,2009年7月3日,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聯合頒發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又增加了新的軍人特有財產: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對軍人特有財產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規定比較明確的,按照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軍人取得某項特有財產的多少與軍人傷病殘程度成正比的,說明此類財產與軍人身體健康直接相關,具有嚴格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應當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軍人復員、轉業時取得的一次性財產的多少與軍人軍齡長短、月工資多少成正比的,比照上述關于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即通過一定方式將其分成若干份,將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他部分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如轉業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