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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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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軍人復員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9 點擊數:42
【案情簡介】
2004年3月,王某(女)與現役軍人陳某(男)登記結婚,陳某20歲時入伍,2013年10月陳某服役期滿退伍,復員時獲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共計20萬元,2014年4月,王某與陳某感情不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王某與陳某均同意離婚,但就陳某復員時獲得的20萬元進行分割時產生了分歧,王某認為夫妻關系存續已經10年,該筆復員、自主擇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陳某認為該筆費用屬于我的轉業費,是國家對我當兵的補助,應屬我的個人財產。
最終,法院認為,該20萬元中的4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應分得2萬元,其他18萬元屬于陳某的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
本案的關鍵焦點是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全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計算?從本案審判結果我們可以看出,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我們就此進行分析:
1、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效力層次,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上述1993年的最高院的意見關于結婚時間10年以上及經過8年或者4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也就是在說,在2001年4月28日之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結婚多少年,一般都不會自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2、軍人復員費、自助擇業費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計算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中如何計算夫妻共同財產。計算公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復員費÷(70歲-入伍年齡)】×結婚期間。以本案為例:陳某20歲入伍,結婚10年,復員時獲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共20萬元。那么年平均值=20萬元÷(70歲-20歲)=0.4元/年。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10年×0.4萬/年=4萬元。那么離婚時王某能從20萬元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中分得2萬元,另18萬元屬于陳某的個人財產。
3、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