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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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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軍產房在離婚是如何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1 點擊數:10
所謂的軍產房是指軍隊所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由于軍產房土地來源和用途的特殊性;又由于軍人身份與國家安全的關系;更由于軍人身份及職級變動的經常性,而這種變動與住房的變遷同樣密切相關。這一切復雜的因素使得軍產房的權屬界分和流轉成為比一般的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更為復雜的難題。總的說來,軍產房的流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尤其是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后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而這種流轉上的限制,直接影響到涉軍人的離婚糾紛中,軍產房的處理。總的來說,對于軍產房,原則上只適宜處理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在經濟價值上不宜按商品房評估作價,但在進行分配及補償時可以適當考慮房屋可帶來的實際利益。同時,按照軍產房的性質不同,具體處理方式也不同。
一、共同居住使用的營房離婚時的處理。
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統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后勤部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據此,對于營房,當事人只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基于軍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居住權,同時營房不具備福利分房的性質,也不具備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價值屬性,因此,軍人配偶也無法主張折價補償,只能在符合《婚姻法》第42條所規定的屬于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形下,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權利,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非營區里的軍產房離婚時的處理
這種房子可以比照承租公房進行處理。在軍婚家庭中,對于非軍人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果該軍產房僅分配給軍人使用的話,可以判決擁有使用權的軍人方對非軍人方就使用權作價補償。
三、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在離婚時的處理。
對于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法律也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考慮到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特殊性,最好到房屋管理機關了解房屋的具體使用以及管理情況。
如果該房屋出售后將會轉交地方管理,應經地方房屋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在夫妻離婚時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對居住使用人有嚴格的限制,只能由軍人家庭居住使用的,非軍人方就無法主張房子的所有權,但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標準獲得折價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軍產房時,會要求呢軍隊出局具體意見來作為法院裁判的參考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