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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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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夫妻中軍人一方的復員費 和個人傷亡保險金可分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1 點擊數:152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服役期間于2001年經人介紹與原告董某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女方經常懷疑男方有外遇,雙方多次吵鬧,致感情出現裂痕。2003年,李某在一次執行任務中受傷致殘,獲得了傷殘保險金和復員費等然后退役。李某退役回家后,雙方矛盾并沒有得到緩和,在每次吵架后,李某便毆打董某,致董某多次因輕微傷住院治療。2004年,董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部隊支付給李的保險金、復員費、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時請求賠償因家庭暴力而造成的人身損害(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失。
【律師解析】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李某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法院應該依法分割。復員費的部分也應該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李某的傷殘補助金是因為對其受傷害的一種保障,應該屬于其個人財產,董某無權要求分割。至于董某請求的因家庭暴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家庭暴力屬于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且董某是無過錯方,如果董某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法院將會支持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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