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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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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現象的危害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26 點擊數:16
一、導致“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婚姻是終生大事,大多數人的態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卻欲解除婚姻關系,主觀上大多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假離婚”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轉移財產,惡意賴債。夫妻一方因生產經營不善,或長期低收入高消費,導致欠下沉重債務。面對債權人的追討,債務人為了賴債,迅速與配偶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協議內容中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財產都歸配偶所有,自己則孑然一身,離婚后行蹤不定。債權人將其找到,債務人以“空手”相對,令債權人毫無辦法,即使起訴到法院,勝訴后也難以執行。
(二)房屋拆遷,騙取補償。在舊城改造和城市擴建過程中,部分老城區或城市近郊區域內的住戶需要予以拆遷安置。由于拆遷補償政策對無房戶有一定照顧,甚至部分補償款項以戶為單位發放,于是一些住戶得知拆遷消息后,為獲取更多的補償款或住房安置面積,夫妻雙方緊急離婚,或者住房歸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戶分為兩戶,騙取非法利益。
(二)逃避責任,抗拒賠償。“假離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權責任人,由于重大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為推卸將來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侵權責任人一方面與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另一方面則加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將財產確權給將來不承擔經濟責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假象。
實踐中,也有些夫妻是為了騙取低保、出國等原因而“假離婚”。
二、“假離婚”現象對社會產生什么樣的危害
“假離婚”現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當前社會誠信總體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會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良好的社會大環境形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一)有損法律尊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假離婚”是對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破壞,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假離婚”破壞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一些“假離婚”的當事人離婚后長期非法同居,成為一股沖擊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離婚”也阻礙了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貫徹落實,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
(二)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離婚”者追求不正當利益的目標非常明顯,一旦“離婚”手續辦好,則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損。例如,在債務糾紛中由于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了配偶,債權人的財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實現債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在城市拆遷中,國家為此將支付大筆額外款項用于安置補償。
(三)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以逃避執行為目的“假離婚”,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當法院執行人員要求夫妻償還債務時,作為直接債務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有財產的一方則會拿出離婚裁判文書,稱法律文書已確定自己對債務不負償還責任,據此對抗執行。
(四)危及家庭穩定,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后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后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穩定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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