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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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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80后為囤房假離婚 “改嫁”的丈夫在外負債80萬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1 點擊數:44
假離婚速“嫁”中介業務員
吳女士與丈夫是一對東北籍的小夫妻,兩人都是大學文化,多年前來到上海勤奮打拼。經過幾年積累,這對80后的小夫妻在本市閔行與普陀買下兩套兩人共有的房產。不巧的是,這兩套房的購房時間都是在2011年兩套房限購令出臺之后。
盡管名下已有兩套房,這對小夫妻決定再買套大戶型房,一次性解決孩子讀書與照顧老人的問題。一家連鎖型的房產中介留住了兩人匆匆看房的腳步。吳女士的丈夫回憶說:“我和太太都沒有本市戶口,那家房產中介的業務員黃某給我們出了一個‘假離婚’、‘假結婚’的主意,并且說可以搞定‘假結婚’的對象。”
一番打聽,這家房產中介的業務員熱情推薦了一位人選是李先生。事后,吳女士不斷向法官重復:“我看他的戶籍是上海郊區,而且答應地很爽氣,還和我們簽了一份‘假結婚’、‘假離婚’的傭金協議。最讓我們信任的是,這個人他自己也是做房產中介出身,我想他們都是一個小圈子的,應該差不了。”
在黃某的牽線下,小夫妻與“對象”李某簽署了書面協議確定“假結婚”后的財產歸屬,并口頭約定支付李某3萬元“好處費”,且購房成功后李某和吳女士立即登記離婚。
2013年12月,吳女士與丈夫登記離婚。兩個月后,吳女士在“前夫”的陪同下,前往民政局跟李某登記結婚。
房產和銀行賬號突然被凍結
去年3月,吳女士終于相中了本市市區的一套房屋,并與賣家正式簽訂了購房合同。自她離婚后,她仍然與自己的前夫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這對實質上的小夫妻還沒來得及享受購房的喜悅,就陷入“假結婚”帶來的災難之中。
那張所謂的“協議”約定:吳女士成功購房后,“對象”李某就會和她辦理離婚手續。但此時,李某頻頻耍起了“花招”。“人在外地無法回來”,“生病需要錢看病”……吳女士不斷地被李某以各種借口索要錢財,從約定好的3萬元“好處費”,一直到吳女士多次轉賬,前后支付了近10萬元,李某卻好似人間蒸發了一樣,遲遲沒有露面。
說好的離婚一拖再拖,吳女士新囤的房產和銀行賬號卻在這時被法院查封和凍結。原來,2014年4月,李某以結婚購房為由向他人借款,并稱“其妻吳女士回老家湊錢去了,很快就可以還上”。債主起訴后,經法院調解,李某承諾按期還款80萬元,但這筆債務卻遲遲沒有還上。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還申請將吳女士追加為被執行人。
四處舉證他不是真“丈夫”
意識到自己陷進了“連環套”,吳女士向法院申請了執行異議。法院在組織聽證后裁定,解除了對吳女士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銀行賬戶的凍結。
2014年7月,吳女士決定不再苦等失聯的李某露面,一紙訴狀交至李某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經法院傳喚,李某并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吳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支付給李某的銀行轉賬單、“離婚”協議、購房銀行流水單、居委會出具的調查筆錄等證據,法院還調查了李某的案底后發現,此人已有盜竊前科,并且在本市其他法院還有多起借貸糾紛。
法院認為,原告吳女士與被告李某雖然是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共同生活,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均無任何往來,互不盡夫妻義務。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判決準予吳女士與李某離婚。
執行法官與審判法官發現,從新購房的資金來源來看,被執行人李某并未出資,在該院審理的多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當初介紹并促成吳女士與李某“假結婚”的中間人黃某、80萬元外債的債主、“對象”李某三人之間其實是朋友與同事的關系。法院認定,這筆外債是李某的個人債務,應該由其個人償還。
宣判結束后,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青年報記者:“這是一對高學歷的夫妻,但他們顯然并不理解婚姻自愿的原則。而吳女士為了要向法院證明和業務員李某沒有實質的共同生活,在李某缺席的情況下,舉證的壓力由她一人承擔,為了囤房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