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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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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撤銷事由應當及時主張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8 點擊數:7
【基本案情】
周女與陳某于2004年11月自行相識。周某在與陳某結婚前曾提出終止戀愛關系,陳某不同意而多次作出過激舉動并以語言向威脅,稱如果不與自己結婚,就殺死周某全家。周某無奈,遂于陳某于2005年7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無共同財產。2006年9月,周某以受脅迫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其陳某的婚姻關系。陳某辯稱雖然自己在婚前說過威脅周某的話,但婚后雙方感情很好,周某應當子啊登記后一年內提出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以給周女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周某違背真實意愿與其結婚,陳某的行為屬于脅迫。但是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且該一年不使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故判決駁回了周末請求撤銷婚姻的請求。
【律師點評】
成都離婚女律師沈輝:審判實踐中對于撤銷婚姻關系有兩個前提,一是婚姻當事人確實存在脅迫另一方結婚的行為;二是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該法定期限在法律行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是固定期限,不同于訴訟時效可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特點,這一點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