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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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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未婚媽媽因結婚欲轉讓子女監護權 法院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6 點擊數:71
【基本案情】
2002年,小海(化名)認識了小其10歲的小萍(化名),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開始了同居的日子,但二人卻遲遲未去領結婚證。2005年女兒小小出生,因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沒有辦理入戶手續。2014年小海因病去世,小小一直跟隨媽媽生活。由于小萍尚且年輕,近期準備與他人結婚,小海的父母擔心小萍結婚后會影響小小的生活,且婚后小萍無法履行監護子女的義務,而自己雖年老,但身體尚且健康,加上有其他子女的協助,完全有能力撫養監護小小。因此小海的父母與小萍協議簽訂了《子女監護權變更協議》,約定小小成年前的監護、撫養權利義務人變更為祖父母,并于今年7月訴至蕉嶺法院請求變更小小的監護權歸他們所有。
在小小的親人看來,小小有人照顧,還有他們自愿簽訂的協議,到法院變更小小的監護權只是履行手續,如走程序般簡單。讓他們沒想到的是,蕉嶺法院審理后卻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為什么會作出這樣的判決?辦案法官解釋,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權利義務,小小的父親因病死亡,小萍作為小小的母親,系小小的法定監護人、法定撫養權利義務人。小萍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具有完全履行監護未成年女兒成長的能力。在小小成年之前,小萍應承擔起撫育其健康成長的義務。如同意雙方協議一致的內容,變更小小的監護權歸祖父母,會免除小萍應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可能影響小小的身心健康成長。據上述理由,蕉嶺法院依法駁回小小祖父母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無異議。
【 法官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小海和小萍作為小小的父母,具有法定的監護義務,小海去世后,小萍是小小的法定監護人。從小萍的情況來看,其本人智力正常、年輕力壯、身體健康,且與小海同居生活多年,并且從雙方提交的現有證據看,沒有證據能證實小萍不履行義務、對孩子成長沒有好處等不具有監護未成年子女能力的情形。
辦案法官還提醒,孩子的母親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這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義務。小萍結婚后仍應承擔起撫養教育小小的義務,更不能把結婚作為可以免除其履行監護義務的正當理由。由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權利,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義務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使之成為社會有用之材。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應當擔負起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神圣責任,不到不得已的程度,不得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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