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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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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母親對其子的財產行使監護權,法院判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8 點擊數:27
【法律依據】
由于中國幾十年來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了很多家庭存在一個小孩,一對父母,四位老人的現象。現在很多的小孩因為是獨生子女,在家有很多人的疼愛,在家當著小小皇帝,小小公主,孩子的壓歲錢也不像以前那樣幾塊、幾十塊的給,現在一些家庭里逢年過節小孩的壓歲錢也是很多的,有的甚至是上萬元。有的父母親人會把這些錢給存上當以以后小孩的教育基金等。但是對于小孩的這筆不菲的存款,也是引發了不少的矛盾。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作為未成年人法定的監護人,可以對小孩的財產進行保護。下面成都婚姻家庭律師將為你講講關于一個因為孩子的不菲存款引發的案例。現在因為家庭條件的變好,給小孩的錢是越來越多,孩子還沒有長大懂事,作為孩子的親屬有時也會給小孩單獨開立一個賬戶,專門存放這筆錢。但是在父母離婚后,這筆錢也是鬧了不少的糾紛啊。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許某
被告(被上訴人):吳某、章某
章某某是兩被告吳某、章某的兒子,章某某與原告許某在2000年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在2002年7月24日生育了一子,名叫章小。2007年4月15日章某某在上海市打工時受傷,經過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章某某雇主在2007年4月14日一次性的支付因章某某死亡的各種費用32萬。后原告與兩被告商量對此賠償費用達成協議:“章小的份額由吳某保管,視章小以后的生活而定。章小的撫養費130000元。若其母親兩年沒有改嫁,按照每年支付一萬元存入吳某處的賬戶,賠付所有人:章小:130000元(存單和密碼由吳某保管)-------2007年6月1 日”現在章小隨其母親許某生活。在2007年7月10日許某訴請宿豫區人民法院確認其對章小的法定監護權。2007年11月9日許某再次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交出章小名下的財產(銀行存單)應交由原告行使監管權。章小的130000元賠償款(撫養費)原本是以章小的名義存入銀行,現在已經被吳某存入自己的賬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監護人,其監護資格從未成年人出生時就已經當然取得了,不需要任何的手續以及手續。本案中,許某是章小的監護人,與兩被告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并沒有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該條款是合法有效的,現在許某主張變更表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16、18、57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許某負擔。
二審法院:上訴人作為章小的母親,依據法律的規定,許某是章小的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監護管理的去權利。雖然上訴人約定將被監護人的財產暫時委托交由被上訴人管理,上訴人作為委托人,有權隨時終止委托關系而無須征得吳某的同意。況且,協議也只有約定章小的財產暫時交由吳某保管,視章小的生活環境而定。現章小跟隨上訴人一起生活,而吳某不愿意配合上訴人對章小的財產進行管理,根據章小日常生活、學習的需要,章小的財產又吳某保管對章小的健康成長并無益處。鑒于章小的130000元賠償款現在該存在吳某的名下,吳某應直接將該款交由上訴人進行管理。綜上,上訴人要求對章小的財產進行管理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不當,應當予以糾正。依照《民事訴訟法》153條、《民法通則》第16、1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1)撤銷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第2322號民事判決;(2)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將屬于章小的130000元賠償款交由許某管理。
【律師點評】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父母是孩子當然的監護人,作為法定監護人,法律賦予了其有管理孩子財產的權利,像上述案例中,父親死亡,爺爺奶奶害怕母親改嫁對孩子的撫養費多加限制,這是不合理的。限制小孩的撫養費也是會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沈輝律師認為,像上述案例當中,爺爺奶奶轉移其撫養費,對本來該其母親管理的財產加以限制,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對章小的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協商,這本身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其后原告想要要回被撫養人的財產管理權,這也是法律賦予其的權利,作為孩子的爺爺奶奶也是沒有權利拒絕法定監護人要回被監護人財產管理權的要求的。若是真的監護人確實做了有損于被監護人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第18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所以當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時候,可以尋求法律的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