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病故改嫁妻子起訴婆家索孩子監護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31
丈夫因病去世,年輕妻子(原告)改嫁時,向婆家索要孩子的監護權,而婆家稱因與孫子的感情很深,孫子去陌生的環境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為由,拒絕交出孩子的監護權,由此引發一場監護權爭奪大戰。因此,村婦將前夫婆家人(被告)訴至法院。2015年5月6日,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將孩子交給原告,孩子跟隨原告生活,由原告監護撫養。
現年33歲的原告莫某原系被告何某華、梁某的兒媳婦。原告與二被告的兒子何元某于2005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7年1月7日生育兒子,2011年9月10日何元某病故。2012年8月原告與一男子再婚。兒子出生后,二被告一直在照顧孫子,早晚接送孫子上學、放學,有病了送衛生室治療,二被告與孫子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再婚后不久,將兒子帶到身邊生活。二被告認為孫子出生以來,一直與二被告生活,且已建立了很好的感情,孫子在其身邊生活,對孫子的健康成長是有好處,原告帶孫子到一個陌生的家庭生活,不見得是好事,為此,二被告在沒有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于2014年2月25日將孫子帶回與其生活。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及家人幾次與被告協商無效后,又經村鎮兩級調解組織調解未果。原告為此具狀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兒子給原告,停止干涉原告對自己兒子的監護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案中,原告的兒子僅7歲,系未成年人,其父親何元某已經病故,但其母親即原告還健在,因此,原告是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所生兒子系二被告的孫子,其從出生至今二被告也參與照顧,雙方產生一定的感情,其離開二被告到別的地方生活舍不得雖可以理解,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其帶回身邊生活,雖然沒有惡意,但應該考慮法定監護人的原告母子分離的痛苦,且二被告已年老,二被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原告無監護能力或者原告所生兒子跟原告生活明顯不利。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監護權的侵犯,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