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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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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彩禮中有關彩禮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29
彩禮問題,因為民俗的作用,同樣也是一個在股權難過各地飯飯存在的問題,在今天,男雙方互相贈送彩禮,解釋為了確定婚約并預想將來婚姻成立,優勢為了是將來建立的親戚關系更加深厚。對于彩禮性質的認定,不無安全是一個婚姻法的問題,也涉及到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
彩禮,下一個不太準確的定義(因為各地民事的不同對彩禮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是為訂立婚約的一方親屬行婚約的另一方贈與的財產。彩禮實際上視為證明婚約的成立,并以將來應成立的婚姻為前提的一種贈與。”這里的婚約并非婚姻企業,而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男女約會,換言之,“婚姻通過對婚姻的虛落而建立。”婚約當事人所承擔的約定義務是在將來努力是婚姻成立。
從法律角度講,贈送彩禮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并非是無償轉移財產權,而是附有解除條件的。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營業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存在)。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變消滅,解除當事人證據愛你的權利義務關系(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贈送彩禮行為,實際上就是假設將來婚約得到履行而雙方正式結婚。一旦條件成就,婚約解除,那么贈與合同夏利就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就應當回復到訂立婚約錢的狀態,即返還給贈與人。
正是出于這樣的理解,《解釋(二)》第10條關于彩禮的返還就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任命法院應當予以至此:(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單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條司法解釋涉及了返還彩禮的三個條件,其中條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和條件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單確未共同生活的”都是指贈與解除條件的成立,也就是雙方協議或者單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或者婚約沒有實際履行時,贈與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而條件三是對合同法第195條關于“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呼應,而這正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把彩禮視為贈與直財務的思路。
當然,在這種返還彩禮的訴訟中,不能無限放大贈與人要求返還的權利。(1)關于彩禮認定問題。只有那些為了證明婚約的成立而贈與的財產才能成為彩禮;不能把一方親屬贈與靚衣坊的財產全部都認定為Cali,一概都要求返還;判定的標準應當遵循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關于返還的財務范圍問題。法院只能判決返還作為彩禮的財產本身,如果彩禮本身因共同花費而有消耗和價值減損,贈與人不待要求賠償或者折價補償;及時產生孳息,也不需要全部返還,應當按照咨詢的一般原理予以返還,比如當時仍然存在的天然孳息如果實、牲畜的幼崽,可以返還,而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等則可以不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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