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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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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jīng)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雙方登記結婚后還能返還彩禮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shù):46
在很多地方都有結婚時給彩禮的風俗,彩禮在普通的理解中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因為結婚的當事人一般都是經(jīng)濟上還沒有獨立的年輕人,因此男方所給的彩禮一般都是由家里提供,因此彩禮不僅僅是涉及婚約雙方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合法權益。在生活中,我們常常能夠聽到因為彩禮發(fā)生的糾紛。比如有人因為彩禮的數(shù)額不夠高而拒絕定親,有人雖然決定退婚卻拒絕返還彩禮,因為高額彩禮導致的攀比之風使社會風氣敗壞。大多數(shù)人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退還彩禮的做法并沒有太大的爭議,然而如果雙方已經(jīng)登記結婚,即已經(jīng)具有了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有觀點就認為此時是不用返還彩禮的。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經(jīng)給了一個明確的回復,即使已經(jīng)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是如果沒有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這就表明在這個問題上面需要把握的就是對“確未共同生活”的認定。
【案情簡介】
原告(上訴人):張某某
被告(被上訴人):徐某某
2012年6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8月23日進行結婚登記,9月17日舉行結婚儀式。由于雙方婚前接觸時間較短,缺乏溝通和了解,在婚后一直分居生活,且經(jīng)常因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
為締結婚姻被告送原告的現(xiàn)金有:見面錢2000元,買衣服及首飾的錢20000元,敬酒錢2000元,彩禮30000元,結婚所需的費用4000元,帶花錢和開箱錢120元,給原告的兄弟二人各500元。共計59120元。
另查明,原告陪嫁物品及其他婚前財產有:雅馬哈牌鋼琴一架(包括琴凳和琴套),被子兩床,毛毯一條,床上用品八件套一套(包括被子一床、床單一條、被套一個、枕套一個、小靠枕兩個、大靠枕一個),真花三盆,假花四盆、睡衣一套、羽絨服一件、褲子一條、手提包三個、地墊四個、馬桶套三個、拖把兩個、小掛件飾物狗一個,茶具一套、牙刷兩個、牙膏兩盒,香皂兩個,毛巾兩條,臉盆兩個,面膜十五個。以上物品現(xiàn)均在被告處。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正確處理家庭事務,相互間缺乏理解與信任,且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審理中,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返還陪嫁物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由于原、被告沒有共同生活,對于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的請求,應予支持。但被告主張的彩禮返還數(shù)額過高,本案彩禮的數(shù)額應以庭審查明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故對于彩禮具體數(shù)額應在本院認定的59120元范圍內酌情返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1)準予原告張某某和被告徐某某離婚。(2)由原告張某某返還被告徐某某彩禮共計人民幣55000元。(3)由被告徐某某交付原告張某某的陪嫁物品及婚前財產:雅馬哈牌鋼琴一架(包括琴凳和琴套),被子兩床,毛毯一條,床上用品八件套一套(包括被子一床、床單一條、被套一個、枕套一個、小靠枕兩個、大靠枕一個),真花三盆,假花四盆、睡衣一套、羽絨服一件、褲子一條、手提包三個、地墊四個、馬桶套三個、拖把兩個、小掛件飾物狗一個,茶具一套、牙刷兩個、牙膏兩盒,香皂兩個,毛巾兩條,臉盆兩個,面膜十五個。以上(2)(3)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被告徐某某各負擔150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對于彩禮的返還問題,應當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或結婚時間長短、家庭狀況、財產用途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屬于已經(jīng)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一直分居生活的情形。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記手續(xù)。但是原告和被告并沒有建立較深的夫妻感情,也沒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jīng)歷。考慮到一方的彩禮可能動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觀的財產,同時也考慮到雙方確已登記結婚的事實,根據(jù)公平原則,應予以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