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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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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以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效力問題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14
同樣是以假身份證與另一方登記結婚,但婚姻的效力卻并不一樣。在判斷婚姻的效力時要對案件作綜合的判斷,從是否是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角度進行分析,如果婚姻有效,才可能涉及離婚的問題。
案例一:
一男子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法院發現妻子在登記結婚時因未滿法定結婚年齡,冒用其姐姐的身份證與該男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王某與劉某于2004年登記結婚,2014年男方向樅陽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法官發現了上述問題,是否準許二人離婚的前提是二人之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二人的婚姻自始無效則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那么,劉某用假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其與王某的婚姻關系效力如何呢?
案件分析:
法院認為二人的婚姻有效,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法院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種,即一方受到脅迫而不得已登記結婚的。
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重婚的。依照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也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等一切直系血親,不受世代多少的影響,也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除直系血親外,均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凡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也即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上的婚姻關系。
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系自愿登記結婚,并未受到脅迫,并親自辦理了結婚登記,現均早已達到法定婚齡,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且不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系登記婚姻實質主體,并各自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其結婚證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婚姻的效力,應認定為有效婚姻,該婚姻既不能宣告無效,也不能撤銷。
3月2日,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調解離婚,和平分手。
案例二:
2005年,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董某,兩人同居并育一子。2007年,兩人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09年,董某失蹤,王某多次尋找未果,遂起訴到法院,訴求離婚。法院受理后,找不到董某的確切地址,無法向董某送達傳票,遂駁回了王某的起訴。2012年,王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同時提供了董某實為“寇某”,已經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緩的證明,還提供了公安機關刪除并注銷董某戶籍和身份信息的證明。原來,寇某在故意殺人被通緝期間,以董某的“假身份”與王某結婚,2009年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后被判刑。
該案例同樣是一方以假身份證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案件,王某向法院起訴與寇某離婚,首先還是要判斷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基礎上可以判決離婚,自始無效的婚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行為來判斷,王某與董某之間的行為并不屬于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可撤銷行為。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將當事人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行為確定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王某在與董某締結婚姻時,存在著重大誤解,而寇某也有意進行了欺騙,《婚姻法》雖未規定,但作為《婚姻法》的上位法《民法通則》進行了規定。因此,在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可以根據普通法的規定,確定以“假身份”登記結婚的行為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民事審判庭提起婚姻無效的“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