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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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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信任換來丈夫與他人結婚 妻子維權訴婚姻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9
憑著夫妻間的信任,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就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兒女雙全過著幸福的生活,豈料一直信任的丈夫卻認識了新歡并登記結婚。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婚姻無效糾紛案,判決宣告被告洪某與方某的婚姻無效。
【基本案情】
1990年,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在廣東務工時相識,不久后就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雙兒女。夫妻雙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并經過多年的努力,置辦了房產。考慮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雙方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10月,丈夫洪某與方某相識,并于同年 11月30日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吳某知悉后與二被告產生紛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記的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相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雙兒女,雖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其同居行為一直延續,且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被告洪某未解除與原告吳某的事實婚姻又與被告方某登記結婚的行為不符合《婚姻法》關于一夫一妻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宣告被告洪某與方某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