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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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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 男方訴返還彩禮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22
雙方登記結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后因各自家人關系處理不好引發矛盾。男方索要彩禮錢被女方拒絕,雙方引起糾紛。近日,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結這起起離婚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錢某于2011年12月相識戀愛,2013年5月20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約定于2013年10月1日舉行婚禮。結婚登記后, 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結婚登記前曾給被告彩禮30000元,后由于雙方各自家人關系處理不好引發矛盾,又未能及時有效化解,致使婚禮未能按期 舉行。原告失去了與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2月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被告返還彩禮3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拒絕返還彩禮 3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之規定,本案中,原告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應依法認定雙 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經查明確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 彩禮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