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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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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爭|繼承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56
【基本案情】
原告郭秀榮、郭秀玲與被告郭全喜系兄弟姐妹關系,被告郭全喜與第三人郭朝陽系父子關系。原、被告父母郭東發、孫玉芝共生育二子二女,即長子郭全喜、次子郭全順(1993年去世,其生前未婚)、長女郭秀榮、次女郭秀玲。郭東發于1983年去世、孫玉芝于2008年12月7日病故。孫玉芝生前與第三人郭朝陽一家三口一同在古冶區唐家莊老工房7樓1單元1號房產居住,2004年3月16日該爭議房產核定價款為27398元,享受優惠工齡48年,工齡折算后第三人郭朝陽支付房款18876元。第三人郭朝陽出資補交了孫玉芝生前所拖欠的自1988年3月至2003年12月期間11709.82元房租費、暖氣費,支付孫玉芝在開灤唐家莊醫院門診費用160元,合計11869.82元。2006年5月10日孫玉芝曾到唐家莊街道東工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立遺囑,內容為"多年與我同住的有長孫郭朝陽、之妻、之子三口,經我同意,此邊三室住房于2004年3月由長孫郭朝陽購買,該房的一切費用一直由長孫支付,在我有生之年我有權居住。百年后此房遺贈給長孫全家,其他任何人不得為此房發生爭執,特立此遺囑為據。"第三人郭朝陽提出2008年8月10日孫玉芝立代書遺囑,并表示在其去世后將該爭議房產遺贈給第三人郭朝陽。原告提出2008年10月5日孫玉芝又立代書遺囑,"立遺囑人決定去世后屬于自己所有的唐家莊老工房7樓1門1號樓房叁間由女兒郭秀榮、郭秀玲共同繼承"。
另查明,第三人郭朝陽持有該爭議房產的冀唐公房國用2006第207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7年8月31日第三人郭朝陽辦理該爭議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時,支付80元辦證費,該房產的唐山市房權證古冶區字第開唐4144號房屋所有權證在唐家莊社區扣留。被繼承人孫玉芝生前無其他債權債務,只遺留該案訴爭房產,沒有其他遺產,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該房產現在價值為100000元。
【法官析案】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孫玉芝于2008年8月10日所立的代書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立遺囑人孫玉芝的生活起居主要依靠長孫和孫媳照料,其同意將該爭議房產遺贈給第三人郭朝陽,屬于附義務的遺贈。本案中,第三人郭朝陽與孫玉芝生活多年,照顧其生活起居、就醫治療,并出資補交了孫玉芝生前所拖欠的11709.82元房費、暖氣費,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第三人郭朝陽在享受孫玉芝工齡優惠后實際出資18876元購買了該爭議房產,因此該爭議房產理應由第三人郭朝陽繼承。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法律效力。孫玉芝于2008年12月7日死亡時,第三人郭朝陽受遺贈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原告提出的第三人已經超過兩個月接受遺贈期間的主張不予支持。2008年10月5日立遺囑人孫玉芝為原告所立的代書遺囑,代書人未能完整見證遺囑的整個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其他兩位見證人是孫建生叫來做遺囑的,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該遺囑無效,因此對原告要求確認孫玉芝于2008年10月5日所立代書遺囑有效,由二原告繼承坐落于古冶區唐家莊老工房7樓1單元1號房產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駁回原告郭秀玲、郭秀榮的訴訟請求;二、坐落于古冶區唐家莊老工房7樓1單元1號房產由第三人郭朝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