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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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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案例】兒媳的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2 點擊數:13
【案情概論】
王某、劉某是夫妻。2009年王某因病死亡。王、劉二夫婦共有財產20萬元,另外有一套商品房。王劉夫婦有子女三人。長子于1999年因病死亡,長子與其妻生有一女。王劉夫婦一直住在長子家,喪偶長媳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次子于2004年因工傷喪生,次子與其妻有一子。女兒離異有一養女。王某去世后,女兒起訴要求繼承王某的遺產,并不承認大嫂的繼承權。
【專業評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王某的遺產范圍為現金10萬元,以及商品房的一半產權;長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享有繼承權,但二兒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沒有繼承權。因此王某的遺產作如下分割,劉某、長媳、孫子、孫女以及王某女兒各得現金2萬元,以及各獲得房屋十分之一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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