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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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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糾紛經典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0 點擊數:14
【典型案例】
王某向公證處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要求繼承其母許某遺留的位于本市轄區內的一套房產,經審查得知,王某申請繼承的這套房產是其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改房,已取得100%產權,屬于王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系獨生子女,其母親許某于2004年病故,生前未曾立遺囑或以其它方式對房產進行過處分,許某的父親于2006年病逝,也未留有遺囑,許某的母親張氏尚健在,除許某外,許某父母還有四個兒子。申請人王某稱自己的父親、外祖母和四位舅舅均同意放棄對上述房產的繼承權,自己可以獨自繼承屬于母親許某的房產份額。
【律師解答】
代位繼承的概念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中規定的,該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本案中的王母許某)先于被繼承人(本案中許某的父親)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轉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的概念,但司法審判實踐中確認了轉繼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本案中,許某死亡,關于其遺產的繼承即開始,許某之父獲得對其女許某遺產的繼承權,但是許父隨后死亡時,許某的遺產尚未分割,遂即便發生了轉繼承,由于許某是先于其父死亡的,形式上又符合了代位繼承的條件,故許某之子王某享有依據代位繼承制度代替其母繼承外祖父的遺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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