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房屋,繼承人之一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204
【基本案情】
李女士系上海市瑞虹路某棟私房產權人,2008年6月,李女士發生意外去世,其繼承人有李A、李B、李C、李D四人,后由法院判決確認李D繼承房屋的50%,李A、李B、李C繼承房屋的50%。2009年11月2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滬虹房管拆許字(2009)第6-4號拆遷許可證,對上述房屋所在區域實施拆遷。2010年2月6日,拆遷人分別與該戶李C、李D洽談房屋拆遷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達成了協議,協議認定該房屋建筑面積166平方米,約定給與該戶的補償款及各類補貼合計為4,808,142.60元。
其后,李A訴至法院稱拆遷人在未與其他產權人有任何溝通的情況下,擅自與被告李C、李D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拆遷與被告李C、李D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法院依法追加了李B參加了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房屋拆遷補償系以戶為單位進行,有房屋產權人、承租人代表該戶拆遷人簽訂協議。產權人、承租人因故不能親自簽訂協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為簽訂協議。本案被遷拆房屋系私房,因共有人眾多,拆遷人應主動聯系共有人共同協商房屋拆遷事宜,或敦促共有人推舉簽約代表,但拆遷人僅與兩位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局委托書及未聽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李C、李D簽訂了協議,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李C、李D在無其他共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與拆遷人簽訂的協議,依法應確認無效。鑒于該基地的房屋拆遷許可尚在有效期內,動遷工作尚未結束,原告等共有人應與拆遷人進行協商補償安置方案,如協商成功,雙方依法簽訂房屋安置協議,如無法達成安置協議,雙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裁局,如對裁決不服,還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訴訟。故判決確認拆遷人與被告李C、李D于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本案中謝安房屋的產權情況比較復雜,房屋為李A、李B、李C、李D四人共有。案件關鍵點在于,未經李A、李B同意,拆遷人與李C、李D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是否有效?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點、搬遷期限、搬遷過度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條例中規定,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故本案中李A、李B、李C、李D四人作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遷人的身份,故拆遷人應當與產權人進行充分協商,簽署補償安置協議。且,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吻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拆遷人僅有兩位共有人協商安置事宜,且在無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書及未聽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李C、李D簽訂了協議,該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