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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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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點評繼承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10
【案情簡介】
張女士于2008年與李某結婚,李某與張某結婚時前妻已死亡,李某的前妻死亡時未留下遺囑,李某和前妻有二個孩子,均已成年,李某與前妻的共同財產有房屋三套、門面一間。2015年1月李某死亡,李某的二個孩子將房屋及門面按二份進行分配,沒有分給張女士。張女士到我所咨詢:張女士是否享有房屋的權利,如果有,張女士能占多少份額?
【律師解答】
一、張女士享有對李某的遺產的繼承權。
二、張女士應當繼承的份額:
首先,李某和其前妻各享有共同財產的一半,李某的前妻死亡前未留下遺囑,因此李某前妻的遺產由李某和二個孩子繼承,各占三分之一:即李某的遺產份額為三套房屋及一個門面的(1/2+1/3=5/6);其次,李某死亡后,李某未留下遺囑,因此李某的遺產應由張女士和李某的二個孩子繼承,各占三分之一,因此,張女士應繼承的份額為:三套房屋及一套住房的(5/6×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