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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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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時,雙方都有過錯,則是否都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45
這一問題實際上涉及的是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法律適用中的“無過錯”的理解。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推斷出的結論有可能是:有過錯方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答案果真是離婚過程中任何一方只要有哪怕是一絲過錯都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嗎?這還需要從民法中的“過錯”談起。
在民法中,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所表現出來的主管心里狀態,包括詭異和過失。詭異是指行為人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該不利后果發生的主管心里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遇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某種不利后果的發生,而由于疏忽沒有遇見,或者雖然已經遇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主管心里狀態。我國《婚姻法》第46條本身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無過錯”做進一步的說明,但從已有的論述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資料來看,對“無過錯”的理解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嚴格意義上來理解“無過錯”,就是指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一方對離婚的結果不能存有任何被常人認為屬于過錯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無過錯”應從相對角度來理解,即指該方配偶沒有實施現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中法定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如果將這里的“無過錯”按照文義解釋的方法直接解釋為“不存在被常人認為屬于過錯的行為”,可能有失妥當。基于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離婚損害賠償繎也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所引起,但從第46條采取列舉方式可以看出,它庚子強調一種行為的客觀性,是一種客觀行為上的過錯。即只有行為人實施了第46條所列舉的失蹤行為之一或更多,才構成這里所謂的“過錯”。從日常生活經驗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很多導致雙方分歧的因素恰恰在于雙方都有過錯。比如,妻子可能指責丈夫與他人姘居,而丈夫則可能反駁妻子經常打麻將,對家庭和豬臟福漠不關心,所以才導致自己另找他歡。但從我們的社會倫理標準來看,對家庭和丈夫的漠不關心比之丈夫與他人的通奸行為遠不具有可責難性。如果因妻子對丈夫不關心而使其在離婚時喪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實在有違法律對公平和爭議的價值追求。所以,如果從嚴格意義上來理解“無過錯”,則會使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過于苛刻,從而直接影響giant制度對真正受害人的保護和對違法行為人的制裁。也就是說,對“無過錯”的理解應該以后一種觀點為妥。以此為前提,在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中的過失相抵原則也不用適用于離婚損害賠償。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如雙方均有過錯,當一方提起賠償之訴是他方可以反訴,并在適當防衛內予以過錯抵消,抵消不足的部分仍可以要求賠償。其實,從性質上看,如果配偶雙方均故意事實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的,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是相同的,只是在數量上可能有“五十步與一百步”之差,而違法行為數量的多少往往很難甚至根本無法查證。
可見,理論上的涇渭分明有時并不如實踐中的應規則來的見效。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6條,只要有一方實施了第46條所列行為之一,那么他就是過錯方,對方就是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而如果雙方都實施了第46條所列行為,則雙方都是過錯方,因而就沒有無過錯方存在,因此雙方就都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了。這樣操作簡單易行,又不會產生混亂,二期維護了整體上的公平,因而完全沒有必要使用過失相抵規則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理論與時間的迷霧中。
由此可見,如果離婚時雙方都有過錯,但都沒有實施《婚姻法》第46條所列行為,則因不具備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是有而使雙方都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如果離婚時雖然雙方都有過錯,但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所列行為而另一方沒有,則沒有實施的一方為“無過錯方”滴46條所列行為,則雙方都不屬于“無過錯方”,因而都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