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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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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給孩子看病 我能跟對方要一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9 點擊數:8
原告勿某女與被告阿某男于2012年結婚,2013年7月生育一子,叫阿小某,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矛盾加劇,甚至2014年2月原告勿某女離家出走,而9個月大的阿小某卻因病住院,先后于多家醫院住院治療,更在沈陽某醫院治療時被下達了病危通知書,治療費用近10萬元。在阿小某住院治療期間,阿某男為籌措孩子的治療費用,將他的婚前財產兩頭牛賣掉得款2萬元用于孩子看病,現孩子已出院。2014年9月,勿某女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阿某男認為,自己的婚前財產2萬元用于孩子治療費用,勿某女應就該部分財產賠償自己一半,而勿某女卻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給孩子看病,另一方也應承擔同等醫藥費。即原告應給付被告1萬元。
法官說法: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微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并不會因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而發生改變,不可亦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兩頭牛是阿某男的婚前財產,該財產出售后用于給婚生子看病,即用于共同生活,而阿某男投入醫藥費的婚前財產,作為母親的勿某女本應負擔一半,故而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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