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徐某是一對80后夫妻,由于思想比較新潮,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兩人于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后雙方財產AA制。今年年初,王某因公司經營不善,向張某借款人民幣240萬元。在該筆債務還未償還期間,王某、徐某因感情不和遂協議離婚。張某得知后,迅速到法院起訴王某、徐某兩人,要求兩人共同承擔240萬元的債務。庭審中,徐某以其與王某之間存在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為由,拒絕承擔債務。她認為,夫妻兩人婚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后財產AA制,對于各自的財產互不干涉,那么也沒有理由要承擔對方的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王某和徐某的婚前財產協議只對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借款應當是個人債務,若王某或徐某能證明張某知道該約定,則徐某就不用承擔該債務。否則,張某即是法律中規定的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王某和徐某之間有協議,也要共同承擔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該筆債務。
最終,因徐某無法舉證張某知曉該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故法院判令王某和徐某共同償還張某的240萬元借款。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在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或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婚前財產協議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部分人結婚時會考慮簽署一份婚前財產協議以保證各自的利益。
這里本所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前簽訂,婚后生效的書面協議,它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不能對抗善意(即不知情)第三人。因此,在涉及債權債務時,夫或妻一方應對第三人盡告知義務,且盡量留下第三人知情的證據。這樣,在將來債權債務產生糾紛時能言辭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