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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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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共同債務之因代理產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03 點擊數:15
夫妻關系雖然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關系,但是夫或妻仍然具有獨立的人格,在民法范疇內仍然可以獨立進行民事行為。在“因日常生活需要”時,夫或妻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權,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則可能對另一方形成民法上的代理行為,即授權代理或表見代理,行為后果同樣應當由夫妻雙方承擔。
授權代理,是指夫妻一方授權另一方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代理權,授權形式包括書面授權書也包括口頭授權,一般比較容易判斷。夫妻一方因他方授權進行代理所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表見代理,是指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由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具有某種密切關系,相對人有理由確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為保護善意的相對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之規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夫妻之間的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表見代理是家事代理制度的延伸,是因“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在客觀上第三人又“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產生的。
綜上,判斷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對日常生活需要行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作出區分。對于日常生活需要行為所形成的債務,適用家事代理的有關規定;對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所形成的債務,適用授權代理、表見代理相關規定。
只有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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