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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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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丈夫瞞妻借債8萬元 離婚后讓前妻共同承擔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5
2012年,陳某因經濟緊張,從朋友夏某處借得8萬元急用,其前妻匡某當時并不知情。不料,數月后夫妻二人便因感情不合而離婚。離婚后,陳某并不愿單獨承擔這筆債務,而前妻匡某則認為這8萬元系陳某個人債務與她無關。無奈,夏某只得將陳某、匡某雙雙訴至法院請求償還所借款項。
2015年3月3日下午3時許,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調查階段,記者了解到,陳某與匡某于2011年4月認識,2011年8月結婚,從相識到結婚不到4個月。匡某結婚時便已有身孕,并于2012年3月生下一名男孩。
2012年5月11日,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找到夏某借款8萬元整。“當時因為從匡某懷孕至生產期間,家庭生活開銷全靠我一人獨立支撐,經濟困難,所以便找朋友夏某借了8萬元。那時考慮到匡某剛生完孩子,擔心她有心理壓力,就沒將借款一事告訴她。”陳某稱。由于夫妻雙方感情不合,于2013年5月2日協議離婚。由此,陳某主張這8萬元債務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匡某辯稱,借款事實不一定存在,即便借款事實存在,陳某也沒有補貼家用,更沒有讓她本人知曉,此項借款系陳某個人債務。“我們的離婚協議書第四條載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關系均已了結。”匡某強調,在2013年5月2日雙方簽字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上,陳某已承認夫妻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已完全了結,根本不存在所謂的8萬元共同債務。
在法庭辯論階段,“8萬元借款是否真實存在”、“借款系陳某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兩大問題成為被告陳某和匡某的辯論焦點,而原告夏某、被告陳某之間對借款事實并不存在任何異議。
在法庭調解階段,被告陳某與匡某之間存在較大分歧,法庭當場調解失敗。由于原告夏某準備的證據不足,主審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呢?本網將進一步關注本案審理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