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曾經夫妻因瑣事爭吵,一方怒擲銀行卡被判財產給付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96
在電視劇中,我們常常能夠看到的一個情節就是男女雙方離婚時,一方因為一時激憤而采用語言或肢體來宣泄情緒。比如,一方說“行啊,離就離,只要孩子歸我,其余隨你”,可能有人會認為這只是離婚時說的氣話不能夠當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若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有對于財產處分后果的認知能力。若一方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對于自己財產的處分,則需由其進行舉證。如果其無法就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案情簡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因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在辦理離婚手續后60天內,女方搬出真金路房屋,并要完好無損地將該住房及房屋內物品交還男方。離婚后,被告在案外人的陪同下回到真金路,因被告認為房屋的物品缺失,案外人遂聯系原告到現場核實。原告到后與被告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原告拿出內有被告支付給原告離婚補償款70萬元的銀行卡,扔到了茶幾上,說到:“卡里有70萬,都還你夠了吧!”并且原告還用隨身帶著的紙寫下銀行卡的密碼一起扔到了茶幾上,案外人看到后隨手將寫有密碼的紙條拿起撕毀。后被告經案外人勸架先行離開了房屋。之后,原告也與案外人一同離開,離開之前仍將銀行卡放在了其中一個案外人的車上。后來被告用該銀行卡消費人民幣30萬元。
【法院審理】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名下賬戶中的70萬元,系原、被告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錢款,原告作為持卡人及權利人應當負有謹慎保管義務。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原告搬出之時應完好無損地將房屋及屋內的物品交還男方,可見原告對房屋內的物品也應有謹慎保管義務。本案中的案外人作為在場的協調人,所見所聞應為直接證據;結合原告自認拿過被告清單所列的部分物品,及其拿出銀行卡時所表達“七十萬都在卡里,還給你夠了吧......”的語境,可以推定原告之舉目的是為了了結雙方因缺失財產引發的紛爭。從原告交付銀行卡(包括密碼)時其財產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其銀行卡內錢款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審判思路是,原告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根據《民法通則》七十一條,原告的行為是在行使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原告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盡管在司法審判中,法官多數會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處分財產能力為依據判決雙方的財產權利變化關系成立,但這種做法是存在爭議的:
爭議一: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例如,將物轉讓給他人,在物上設定權利(如質權、抵押權),將物拋棄,等等,這些行為的前提都基于一方具有明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夫妻雙方的爭吵中,這些意思表示都帶有感情上的宣泄,不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若簡單地將其理解為一方對于自己名下財產的處分,則與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
爭議二:即便是一方對于財產的處分也未必引起法律關系的變更。如一方簽署的忠誠協議,一方簽署的與小三的分手協議等。通常認為,一方對于自己財產的處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時,財產處分的相對方所獲得的財產請求權并不是強制的。因而,簡單地以財產處分行為來判定財產關系的轉移還是有待商榷。
上一篇離婚時保險的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