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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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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姐姐為弟弟婚后買的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211
【案情】
張某家庭條件一般,但有兩個在外地開面包房的姐姐,經濟條件都很不錯。2005年,張某與吳某結婚。2007年,考慮弟弟張某在縣城上班,兩個姐姐各出資11萬元給張某在縣城購買了一套住房,由大姐夫協助張某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屋產權證登記為張某一人,之后張某花了4萬元多元對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
2013年11月,由于感情不合,吳某提起訴訟欲與張成峰離婚,訴訟中,對于該房屋屬于張某個人財產還是張某與吳某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發生了爭議。
【分歧】
對于本案爭議的房屋是屬于張某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張某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房屋屬于張某個人財產。因為《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該條理解,既然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姐姐為弟弟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弟弟名下,也應當視為對弟弟一人的贈予。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屋屬于張某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出資者僅僅是父母,并不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近親屬,不能隨意對該條做擴大解釋,如果該條規定包含其他近親屬,那么在該條文制定時完全可以把條文中的“一方父母出資”改為“一方近親屬出資”。因此,處理本案爭議房屋時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張某的姐姐在為張某出資購買房屋時,并未與張某簽訂書面的贈予合同,也未明確表示是贈予張某個人,因此應視為是對張某夫妻兩人的贈予,該房屋屬于張某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上述觀點中的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各種民事交往活動,往往因礙于情面,很少會簽訂書面協議。特別是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房屋方面,在子女夫妻關系比較好的情況下,即使父母的真實意思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也很難明確表示出來。而一旦子女離婚,就以父母未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而將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顯然有失公平。
為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的在此類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進行規定,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公平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在本案中,雖說不能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直接適用,但是該條文卻為本案及類似案件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解決思路。姐姐對弟弟的贈予雖無明確協議表明姐姐的真實意思是贈予弟弟一人還是弟弟夫妻雙方,也無法了解姐姐當時的真實想法,但是我們能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意思表示聯系起來,從產權登記主體來了解姐姐出資購房的真實意圖。2007年,姐姐為張某購房時,張某與吳某結婚已經兩年,姐姐出資購房如果是想對張某夫妻兩人的贈予,在房屋產權證上完全可以登記為張某和吳某兩人的名字,而實際上房屋產權登記卻為張某一人。因此,我們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思維推斷出姐姐為張某出資購房,應視為對張某個人的贈予。
綜上所述,本案爭議房屋應當是張某個人財產。但考慮房屋裝修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該房屋屬于張某的同時,張某在裝修所花費的金額內對吳某也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