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09 點擊數:9
[案情]
王宏與張丹于1999年結婚。2003年,王宏用兩人婚后的積蓄以其個人名義與朋友孫某等五人合資注冊了藍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經營狀況很好,利潤可觀。2006年8月,張丹以感情不和為由向王宏提出離婚,并要求對以王宏名義持有的藍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30%的股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要求將該30%股權的一半分割到自己名下,使自己也成為公司股東。王宏表示不同意,認為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與朋友創立的,張丹從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且現在兩人感情不和要離婚,如果張丹成為公司股東參與經營,容易在公司內部產生分歧,對公司發展不利。公司股東孫某等也不同意張丹加入公司。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宏用婚后積蓄以其個人名義與朋友創立藍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由此形成在王宏名下的公司30%的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依法分割。但據于股權轉讓的特殊性,分割時應遵循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分割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法院最后認定張丹不符合成為藍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定條件,而判決王宏給予張丹相應股權相當的經濟補償。
[說法]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應當在充分考慮法人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從企業的長遠發展出發,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該解釋既考慮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又兼顧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保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同時,又使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在對股權的處理上,采取了靈活多樣的方式,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財產糾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
具體到本案,首先可以明確在王宏名下的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丹有權依婚姻法的規定要求分割;但從保護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該股權的分割又應符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關于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的特別規定。本案因孫某等其他股東均不同意張丹加入公司,張丹即不具備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只能由王宏給予張丹相應股權相當的經濟補償。
上一篇夫妻離婚如何保住企業
下一篇離婚訴訟中股權分割原則